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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中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来源:
涉外律师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1日
根据我国《人民法律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律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适用于涉及国际离婚诉讼的法律。
我国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通常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然而,由于特定的安全例外情况存在:
对于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根据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决定。如果原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根据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决定。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如果居住国家以需要由结婚地国家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回国并请求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的情况下,原婚姻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
对于海外侨胞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离婚案件,原则上我们不设立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如果该案件在所在国家被以被告国籍为由驳回,那么可以由被告原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无论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双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国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那么被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国公民对于双方企业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在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通过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案件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香港、澳门、台湾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则按照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