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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涉及涉外继承的法律问题?
来源:
涉外律师 |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9日
涉外继承是指涉及国外继承的构成要素中至少包含一个或多个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涉外因素在继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相关的法律实际中涉及外国的因素。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涉外主体;2. 涉外客体;3. 涉外继承相关的法律事实。
涉外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 涉外继承至少具有一个涉外因素。
2. 涉外继承主要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 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涉外继承程序如下:
1. 按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涉及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2.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和司法部相关规定,具备管辖权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情况包括:
(1) 当事人申请继承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或在境外的外国人的动产;
(2) 当事人申请继承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 当事人申请继承在境外居住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为了符合法律要求,公证处在以下情况下将不会提供继承权公证书。
相反,根据具体情况,他们将为当事人提供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文件将被发送到国外,并且根据被继承人所在地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来规定继承遗产。这种情况包括:
(1) 当事人需要继承在境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的不动产;
(2) 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 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对于涉外继承公证的申请,所有继承人都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交申请。如果某些当事人在国外或外地工作无法亲自前来,他们可以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并准备办理委托书。委托书需要在当事人所在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对于在香港的当事人,公证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如果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若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则需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时,监护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若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若在国外去世,需提供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若在国内去世,则需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若没有以上证明,还需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去世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可以根据死者墓碑照片、讣告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并由两个以上知情人作证。若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还需提交人民**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3. 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等相关材料。
4. 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当事人需提交遗嘱原件。若遗嘱是在国外立的,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 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以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夫妻关系或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亦可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是否履行了对死者生前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情况的证明。
6. 若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还需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证明以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涉外继承的情况相对较复杂。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涉外继承涉及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等因素,需要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当事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相应的公证事项。